浙江大学国际课程项目部学生管理规定

摘要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留学教育开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实事求是,以严治学,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学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留学教育开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章入学与注册

经课程部进行测试、审核合格者,录取为浙江大学国际课程部的学生,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和指定新生报到必须携带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课程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未报到者,如无不可抗拒因素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在开学注册时交纳本学年的学费,超过规定交费期限十五日后仍未足额交纳各项教育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

1.学生须按课程表准时上课。学生上课两次迟到15分钟以上者算一次旷课.若不能上课者,事假必须由家长事先向班主任请假,病假需有医院开具证明,其余缺席均按旷课计。

2.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课,一律不得将电脑带入学校,不得将手机带入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3.国际课程项目部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自修、晚自习等环节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课程(含教学环节)的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勒令退学。

4.上机时间内一律不准玩游戏、带零食和饮料进入机房,若有违规,一次警告。若再犯,则取消该同学的当天上机时间。

5.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上网吧、酒吧,不得吸烟、酗酒。一旦发现查实,一次警告,两次勒令退学。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包括平时老师布

置作业抄袭其他人的,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必须按课程表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课程部教学管理人员采取一定形式随机抽查。学生因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持医院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经课程部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记。

第四章退学及离校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终止其学习,做退学处理:

1、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及各类传染性疾病等;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3、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主动提出退学申请者;

4、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30学时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5、严重违反法纪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

离校手续程序:提出申请或相关证明,需家长签字-->课程部负责人批准-->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归还设施(钥匙、门禁卡)等->工作人员检查家具等设施完好情况-->设施完好退还押金。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5年7月修订)

(浙大发学〔2005〕24号)

*一章总则

*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600元,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条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网络违纪者: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采用其他考试形式中出现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者和主动提供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等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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