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一、新生入学时,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学生证和校徽,不得代领。
二、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并由本人妥善保管。参加教学活动必须携带学生证。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或校徽后,由本人提出补办申请并写出遗失声明,在指定时间到教务部补办。补办学生证为每月15日,遇假期顺延。
四、如发现学生以本人之名替他人办理学生证者,一经查实将给予纪律处分;私自涂改使用他人学生证者,一经查实将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应将学生证交回“中心”。